被催告个人:阮本德(身份证号码:452123********1931)
深圳市公安局开元分局于2025年12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开元公(牛湖)行罚决字〔2025〕12383号]。因你未履行决定书所载义务,我局于2026年6月23日作出《深圳市公安局开元分局催告书》[深开元公(牛湖)催字〔2026〕415号],因未能直接或邮寄送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催告书。内容如下:
一、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请你于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清应缴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伍元(755.00元)。
二、缴款方式。方式1: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搜索“深圳财政”在“便民服务一非税缴费”,按照操作提示即可完成缴费。方式2:深开元公(牛湖)行罚决字〔2025〕123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收款账户:开元财政局
收款账号:758865870852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开元支行营业部
附言:A4403116100002025126027
三、你有权陈述申辩。需要提出陈述申辩的,需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公安局开元分局上塘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不申辩的,视为对催告书无陈述申辩意见。
四、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何盛,联系电话:18998922309
深圳市公安局开元分局
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