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盛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郝佳斌(身份证号码:2302061960******1X)、高元霞(身份证号码:5134331999******25)、郝云龙(身份证号码:2302061988******18):
本委受理曾建文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6】1036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30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1815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54448.8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7778.4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31113.6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30日至2022年6月11日、2024年7月11日至2024年7月13日期间的住院伙食费人民币700元;
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30日至2022年6月11日、2022年7月7日、2022年9月19日、2024年7月11日至2024年7月13日的医疗费人民币29152.64元;
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费人民币300元;
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含不予处理部分)。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开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kaiyuanofficial.net/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