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卓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邱家松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26】300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人民币91200元;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人民币4413.79元;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2670.27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开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kaiyuanofficial.net/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