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速递
一、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合规资讯】
2026年6月1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适用于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及居民个人开展的境外投资(含港澳台地区投资参照执行)。根据《规定》,企业及其他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须依法履行核准备案、信息报告及跨境资金登记手续;不得逃避监管或虚假申报;不得借对外投资转移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及数据;须建立健全境外企业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和风险防控制度,遵守当地法律及商业道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扰乱对外投资市场秩序;应配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及安全审查。(资讯来源:中国政府网)
【合规提示】
建议企业:一是对外投资前对照国家鼓励、限制、禁止目录开展自查,严格履行商务、发改核准备案及外汇登记程序,杜绝未备先投或以虚假材料骗取备案,防范被责令停投、处分资产及高额罚款风险。二是建立出口管制与数据安全内部筛查机制,核实拟出境货物、技术、服务及数据是否属禁止或限制出口范围,防止违规跨境转移引发行政处罚或安全审查追责。三是完善境外投资企业合规与内控体系,制定反腐败、反洗钱、反商业贿赂及ESG相关管理制度,按要求报送投资经营信息并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与安全审查。
二、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合规资讯】
2026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和开展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产品及相关服务机构,政府投资基金、国有企业参与设立的私募基金参照执行。《意见》明确严格落实涉金融经营主体登记管理要求,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中使用“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涉及私募基金字样;严格禁止私募基金违规从事借贷、“名股实债”等行为;要求管理人完善内控风控、履行信息披露与强制托管义务,托管及中介机构依法履职。(资讯来源:中国政府网)
【合规提示】
建议相关主体: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对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及本《指导意见》自查登记备案信息真实性,完善信息披露、资金募集、强制托管等内控制度,严禁名股实债、自融及利益输送,配合穿透监管与“吹哨人”制度要求,重大变更及时更新备案。二是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或国有企业应审核所设基金是否符合严控新设、聚焦主责主业及穿透管理要求,建立基金投向监测和绩效评价机制,防止偏离功能定位及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三是基金销售、托管、法律、审计等服务机构应强化尽职调查与持续监督职责,对管理人募集资金合规性、底层资产真实性进行核查,发现违规募集或侵占挪用线索依法报告,防范共同违法或怠于履职的连带追责风险。
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网络测评活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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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网络测评活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适用于通过互联网以图文、视频、直播等形式发布产品测试过程与评价结果的网络测评活动(消费者单纯发布消费体验除外)。《规范》要求测评样本须为市售普通商品且来源可追溯,接受委托、赞助或与相关方存在利益关系应作显著提示;涉及产品功能性能测试应委托具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国标或行标开展并明示依据、留存记录,食品测评不得使用非标方法;未开展实测仅凭主观感受评价的须显著标明“仅为个人体验”或“主观感受,仅供参考”;附带购物链接推销商品的须显著标明“广告”;禁止采取不同标准对不同类产品比较、断章取义检测报告、贬损他品恶意诋毁等。网络平台应落实内容管理责任。(资讯来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企业:一是委托第三方开展网络测评推广或赞助测评时,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测评方须对利益关系作显著提示、实测须委托有资质机构并按国标/行标测试并留存记录,未实测的主观评价须标注“仅为个人体验”,附购物链接须标明“广告”,并将合规义务写入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二是企业自营自媒体发布产品测评或竞品对比内容时,严禁使用不同标准“拉踩”竞品、断章取义检测报告或作虚假描述,食品类不得采用非标方法测评无国标检验方法项目,避免因商业诋毁或虚假宣传被处罚。三是建立测评合作方资质核验与内容审核机制,核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及报告真伪,审核发布内容是否符合《规范》禁止性情形及标注要求,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或终止合作,防范共同违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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