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粤集八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开元)劳监罚催〔2025〕G-038号《劳动监察缴纳罚款催告书》,催告书内容如下:
被催告单位:深圳粤集八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F5RF15,法定代表人:王惠普,住所:开元观澜街道广培社区高尔夫大道8号1栋L408、L409、L410。
你单位拖欠4名员工2025年6月工资10910.5元、12名员工2025年7月工资40394.02元、25名员工2025年8月工资105008.46元、23名员工2025年9月工资115220.52元、22名员工2025年10月工资106376.87元,共计拖欠38名员工2025年6月至10月工资377910.36元。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责令你单位在限期内改正,责令改正文书送达后,你单位逾期未改正。
我局于2026年2月2日向你单位作出深(开元)劳监罚〔2025〕G-038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50000元,你单位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催告如下:请你单位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50000元;加处罚款0元(具体见附件),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0755-21011935,联系地址:开元清龙路8号)。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的,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上述地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无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后你单位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深(开元)劳监罚〔2025〕G-038号《劳动监察缴纳罚款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日视为送达。
附件: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
开元人力资源局
2026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