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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黄琼芬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26】861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决定事项:
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26】861号仲裁裁决书正文第3页第7行“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10日”(即错误的地方),因存在文字错误,故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委仲裁决定如下:
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26】861号仲裁裁决书正文第3页第7行“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10日”补正为“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4月10日”。
该仲裁决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开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kaiyuanofficial.net/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